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586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康惠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社区上星综合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91718701。
法定代表人黄世达。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康惠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2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