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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物能量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0727号
案件名称怪物能量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怪物能量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7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怪物能量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2879科罗娜芒斯特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德尼•C•赛克斯,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娟娟,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怪物能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引证商标二由于三年不使用,应依法撤销,再审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二提出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本案应中止审理,一、二审法院未予中止,错误维持了被诉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作出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加之一、二审判决已经认定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障碍,因此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不存在。

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本案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类别上被撤销,并于2020年2月13日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予以公告。

另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二并未被撤销,怪物公司提出撤销申请并不是中止诉讼的法定事由,一、二审法院未中止诉讼并无不当。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引证商标二被撤销并进行了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的障碍,但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

诉争商标由汉字“魔爪”构成;

引证商标一也由汉字“魔爪”构成,二者区别仅为字体不同,属于近似标识。

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游戏机、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钓具、钓鱼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高相关性,相关公众容易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一、二审判决结论正确,怪物公司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怪物能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怪物能量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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