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877号原告:富意科技公司(FlexiworldTechnolog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温哥华市东南169大道**公寓**。
法定代表人:威廉·张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杰,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公司,住所地美,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本蒂诺市苹果公园路**v>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4,5,**v>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意科技公司与被告苹果公司、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富意科技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意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富意科技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