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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建茂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藏01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建茂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建茂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9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茂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

经营者:陈象,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银,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茂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建茂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已向其履行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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