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372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狼族富侨辉煌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桃花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周飞飞,执行董事。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狼族富侨辉煌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