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335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等**内****。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物润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iv>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佳物润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佳物润美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