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74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广场后侧南海旭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乾修,广东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中,广东富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欧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涌口村“南围”车间(一)自编**iv>法定代表人:林荣,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乐安居诗雅天花板专柜,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金泓凯旋城**147201第**铺v>法定代表人:刘卓仕,总经理。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欧陆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乐安居诗雅天花板专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229604.9、名称:边角型材(L006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