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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鑫福凯五金机电经营部、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终1309号
案件名称台江区鑫福凯五金机电经营部、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台江区鑫福凯五金机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江区鑫福凯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安平小区**楼**21店面。

经营者:邱武林,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江区鑫福凯五金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鑫福凯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鑫福凯经营部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鑫福凯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台江区鑫福凯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台江区鑫福凯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欧群山 书 记 员  江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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