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38号 原告:郑剑锋,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王凤羽,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细彭岭路**自编406。
法定代表人:吴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郑剑锋为与被告广州市骐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剑锋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剑锋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