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807号原告:王加帅,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星,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凯威五金工具商行,经营者郑希强,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五金市场****。
原告王加帅与被告河东区凯威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加帅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加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