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9517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连集,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蓉蓉,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蓉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夏蓉蓉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