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62号原告:吴金凇,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腾飞硅橡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兴农路******(原化工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8A7L51。
经营者:董才国。
原告吴金凇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腾飞硅橡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吴金凇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吴金凇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金凇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