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26号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路六号A座。
法定代表人尹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东正电器销售处,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京开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强。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东正电器销售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