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63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乐惠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马家庄村。
经营者:王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乐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