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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05民初9726号
案件名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刘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民初972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燕,女,汉族,1972年10月13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刘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OPPO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被告刘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第10535258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和精致的智能手机、高端影音设备、移动互联网产品及服务。

“oppo”系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14日取得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

原告每年投放数亿资金通过多种媒体和展会、广告等对“oppo”进行宣传“oppo”商标在2011年12月21日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2012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现“oppo”商标己成为知名品牌,在数码通讯行业享有很高声誉,品牌产品也在市场上占据着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网店“oppo”手机配件直销店”(掌柜:数码港080806)使用原告的第10535258号“oppo”注册商标并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通过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旗下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对被告进行侵犯知识产权投诉,被告便使用伪造的印有原告企业名称及公章的《品牌授权书》等申诉材料,进行申诉并且申诉成功。

对此,原告予以证据保全。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还假冒原告企业名称、伪造原告公章出具虚假的《品牌授权书》,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所销售商品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混淆公众视线从而牟取暴利。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前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刘燕辩称,淘宝店里面所售出的OPPO的产品都是正品,不存在假冒伪劣,即使有侵犯原告的权利的情节,被告只是经营了三个月,造成的影响比较小,原告的诉讼请求费用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公证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编号:(2018)粤莞南华第016464、016465、016463号】、《第10535258号“OPPO”注册商标公证书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注册商证书》编号:(2018)粤莞南华第016468、016467号】、第12653193号“OPPO”注册商标查询结果、原告企业名称变更信息查询结果、《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编号:(2015)粤莞南华第009095号】、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的27件驰名商标、OPPO商标异议裁定书、2018粤韶韶州第9198号公证书、鉴别报告、公证费发票、D12653193号OPPO注册商标证、公证书、收缴公章证明、OPPO官方网络销售授权书截图、OPPO官方网络销售授权书、官网查询结果、OPPO官方网络商城截图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 2008年4月28日,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第9类商品,包括头戴耳机、耳塞机等;

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

2018年6月12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OPPO公司。

2013年9月14日,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0535258号“OPP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第9类商品,包括移动充电电源、数据线、手机适配器、头戴耳机、耳塞机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

2018年6月12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OPPO公司。

2014年10月21日,原告OPPO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2653193号“OPPO”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第9类商品,包括手机带、手机保护壳、电话机套、移动电话机盒等,其中未见“头戴耳机、耳塞机”。

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

2018年3月30日,原告公司名称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变更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收缴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单位送缴的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2)共4枚,“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公章中心为空白。

2015年1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原告公司的第4571222号“OPPO”注册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止。

2015年,2017年,原告OPPO品牌曾在“微博之夜”活动现场、搜狐网平台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并由若干明星进行宣传推广。

2018年5月5日,公证员钟某、公证员助理朱某及OPPO公司代理人赖明星在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使用电脑,在公证员及助理监督下,由赖明星现场操作,新建文档用于保存截屏内容;

点击360浏览器,清除上网痕迹,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ipp.alibabagroup.com,进入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输入登录名“myg@oppo.com”及密码,点击投诉管理页面,选择淘宝网,被投诉方名称输入“数码港080806”,处理时间选择2018-02-01至2018-04-30,后点击“http://item.taobao.com/item.htm?

id=564224684402”进入网页,在搜索栏选择“店铺”,并在搜索栏中输入“数码港080806”,出现检索结果。

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卖家:数码港080806”进入页面。

点击页面左上方“OPPO手机配件直销店”,出现半年以前的卖家信息,显示卖家“数码港080806”商品已下架,近半年的好评数为12668,中评为43,差评36。

点击附件“历史申诉”时间2018-3-23,点击查看卖家上传的申诉材料“OPPO耳机原装正品r9sr11r9r11s耳机OPPOMH133耳机入耳式OPPO”,卖家申诉材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供的“品牌授权书”,授权期限为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加盖“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公章,公章中心为五角星形状图案。

上述电脑页面经操作后形成截屏、打印材料,经公证处核对与实际情况一致。

2018年9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出具(2018)粤韶韶州第9198号公证书。

原告为上述公证在内的19项公证发生费用12350元。

2018年5月5日,原告公司针对被告提供的“品牌授权书”出具鉴别报告,结论为该“品牌授权书”并非我公司出具,淘宝ID:“数码港080806”并非我司授权的单位,该品牌授权书的公章也非我司加盖。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数码港080806”经营者为刘燕,并提供身份证号码,与被告身份信息一致。

该淘宝店铺于2017年8月22日开店, 本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原告OPPO公司为第10535258号“OPP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刘燕辩解OPPO的产品都是正品,但其申诉所提供的“品牌授权书”所盖公章经鉴别与原告公司公章不符,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销售案涉耳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侵权获益金额,亦未提供其因案涉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产品价格、侵权性质及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刘燕赔偿原告OPPO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燕立即停止侵害案涉第10535258号“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刘燕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燕负担645元,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3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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