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765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程,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斗门区白藤朝宇通讯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5491808XH。
经营者:冯金朝。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斗门区白藤朝宇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