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466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益民家电商场,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经济开发区贾庄村。
经营者:李思勇,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益民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