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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倪卫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898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倪卫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倪卫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980号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上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云,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卫娟,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卫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因被告倪卫娟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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