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9070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万江荣达食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之一11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YB0Q7N。
经营者:曾荣军,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屋背小组,公民身份号码360************213。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万江荣达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2020年9月28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万江荣达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