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82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岑巩县思州路与新兴大道交叉口北50米。
负责人:杨尤金。
被告: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海。
原告孔玮与被告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孔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