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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282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82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岑巩县思州路与新兴大道交叉口北50米。

负责人:杨尤金。

被告: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海。

原告孔玮与被告岑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孔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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