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59号原告:北京爱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晋洪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红,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欣,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煌,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派出所四方社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爱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北京爱町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北京爱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爱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爱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