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69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州94111旧金山市(1155BATTERY 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 M.ONDA.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婷,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人乐阎良物流配送中心办公楼幢)。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龙,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下简称:利惠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利惠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利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