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366号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安定,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安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