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6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阜余镇明翠百货超市,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阜余镇建业路510号。
经营者:顾明翠。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阜余镇明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司已预缴61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