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8民初164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绩溪县七天商务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南路22号(1#楼)。
经营者:高丽花。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绩溪县七天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2020年10月12日,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已与绩溪县七天商务酒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继泽审判员 储全胜审判员 魏牟莉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梁翔书记员张庆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