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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曹县永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91民初2920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曹县永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曹县永强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292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永强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菏泽市曹县孙老家镇东村东500米庄青路南会信用代码:×××B4Q。

负责人:田得友,总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曹县永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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