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841号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X4WA33(1-1)。
法定代表人:毛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亿家乐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集镇申集中心街路**。
经营者:王志刚。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县亿家乐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