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797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699726509B.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川区邓三副食店,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div>经营者:邓兴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琴,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川区邓三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被告南川区邓三副食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月琴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