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知民初14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浮梁正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刘章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明,公司员工。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浮梁正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