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858号 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慕之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旗杆**。
法定代表人:宋祖许。
被告:陶海峰,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广西省钟山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福州慕之黎贸易有限公司、陶海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