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81民初132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201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邦弘讯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户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C。
经营者:王洪娥,女,汉族,1945年11月29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沛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邦弘讯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