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79号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丽,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哇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龙路**麓谷商务中心********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陈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哇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