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禧,男,1961年1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伟烈,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上诉人陈伟禧因与被上诉人伍伟烈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伟禧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陈伟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伟禧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陈伟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