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2民辖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腾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爱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腾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厨卫电器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291民初3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腾续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事实和理由:“美的”商标权人为美的集团非美的厨卫电器公司,美的厨卫电器公司非被侵权人,仅是美的集团的诉讼代理人,故一审法院认定美的厨卫电器公司的住所地为被侵权人住所地错误。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腾续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下城区,而浙江天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该公司住所地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根据美的厨卫电器公司的诉请,腾续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腾续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平台开设“腾续电器专营店”,并使用了“美的”的文字标识,因此本案侵权行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美的厨卫电器公司虽然为美的集团授权维权主体,但腾续公司的侵权行为也侵害了美的厨卫电器公司权益,构成了对其的不正当竞争,因此美的厨卫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向其住所地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有强审判员 王 琼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