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2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阳天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荟阳路江豪建材家居城钢材市场沿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19718044。
法定代表人:刘昆鹏。
被告:莒县阎庄英利五金家电经销部,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阎庄镇驻地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D3CB469。
经营者:田英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记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阳天商贸有限公司、莒县阎庄英利五金家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阳天商贸有限公司、莒县阎庄英利五金家电经销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