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9339号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企创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民,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颖,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企创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