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14执18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益优特乳业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TACTX7B,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广南立交桥东(原南方不锈钢市场内)5085-7东3跨号**/div>法定代表人:王鑫。
被执行人:江苏一生缘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2268786N,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路北侧/div>法定代表人:朱有宝。
关于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公司)与江苏益优特乳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优特公司)、江苏一生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生缘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214民初2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前赔偿均瑶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二、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若未按约履行,则应另行承担违约金30000元,且均瑶公司可就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及本条约定的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此款已由均瑶公司预交),由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负担。
均瑶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25元不要求法院予以退还,由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其直接支付。
因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均瑶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83125元。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7月23日以(2020)苏0214执18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20)苏0214民初2088号民事调解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信息;
益优特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一生缘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城南路北侧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8)兴化不动产权第××号;
已被兴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化法院)查封,本院已于2020年10月12日办理轮候查封并向兴化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本院已向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均瑶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均瑶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的财产线索。
均瑶公司到庭后表示无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的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的执行申请且明确表示知晓撤回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处理。
本案经执行,尚有183125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均瑶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撤回对益优特公司、一生缘公司的执行申请,该申请系均瑶公司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2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