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441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钧,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顺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宝深路法定代表人:游亚彬。
本院受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顺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称:FILA(斐乐)作为全球知名的高端时尚运动品牌,创立于1911年,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历史。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FILA(斐乐)”配合多元化策略,拓展运动服装业务,并在之后的岁月里先后开发了高尔夫、网球、健身、瑜伽、跑步及滑雪系列,最终奠定了世界著名运动品牌的中坚地位,被认为是艺术的代表,奢华的典范。
2008年,满景(IP)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景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FILA(斐乐)”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用权。
此后,满景公司通过商标授权许可方式,授权原告以独占方式使用“FILA(斐乐)”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FILA(斐乐)”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原告通过电视台、报刊、大型户外广告、零售终端广告等方式对“FILA”商标进行了大力度、广范围的宣传,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同时,原告采取以娱乐时尚明星为主的营销布局,邀请舒淇、陈坤、ChrisEvans等国内外一线明星作为品牌代言人。
FILA品牌凭借其时尚潮流设计、高品质、精准的市场定位等特点赢得广大销售者的青睐,也急剧提升了FILA品牌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目前,第163333号“”注册商标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美誉。
2020年7月,原告通过调查得知,被告在天猫上开设名为“俏佳纯旗舰店”(掌柜ID:俏佳纯旗舰店)的店铺,大量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类产品,在产品实物上的显著位置使用第163333号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图案。
原告认为,第163333号商标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且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原告系该商标的商标权人。
被告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大量销售案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服装产品就是原告产品,以获取高额利润,主观恶意明显。
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已造成原告业务受损、潜在业务机会的丧失,并对原告的品牌形象及商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邮寄包裹单上落款发货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但经查询实际发货地并非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控侵权产品发货地)、侵权产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并非广州市白云区即本院辖区内。
而本案被告法定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街道宝××科××大厦××号,该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