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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千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广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4319号
案件名称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千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广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千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广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4319号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伟,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千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宋坤坤。

被告:东营广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

法定代表人:戴华磊。

被告: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史丽亚。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千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广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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