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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淅川县永顺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淅川县永顺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淅川县永顺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303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中国石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51286850。

负责人:刘星国,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淅川县永顺石油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淅川县盛湾镇盛湾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MA3X7E1D16。

法定代表人:柴粉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旺,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淅川县永顺石油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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