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9317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李谨妍,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宝程粮油批发部,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北龙湾头农贸批发市场**。
经营者:崔程远。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即墨市宝程粮油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