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561号 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8095300G,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之一海滨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常福街道八分甜奶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YQAUXXT,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南海路****114v> 负责人:戴梅璟,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常福街道八分甜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常福街道八分甜奶茶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常福街道八分甜奶茶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常福街道八分甜奶茶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三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