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7022号之一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曙人民陪审员 杨清树人民陪审员 彭又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颖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