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777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凯,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鸿燕阳光食品便利店,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后街**大沽路菜市场便利店/div>经营者:左毓环,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无棣县。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鸿燕阳光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鸿燕阳光食品便利店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