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902号原告:杨卫星,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晶,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万佳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兴科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伟,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卫星与被告宁波万佳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卫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卫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