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07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 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月强,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梅园村135号。
经营场所:绍兴 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市场。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月强侵害商 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 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月强的起诉,系其对 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 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 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