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364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雪萍包包店,经营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注册号350802600028141。
经营者:黄雪萍。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雪萍包包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丁 斌 审 判 员 许虹菁 审 判 员 林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俊锋 书 记 员 林诗菁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