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5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麻森万德福超市,住所地,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大麻森乡大麻森村北肃衡路西侧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9QHFGX5。
经营者:闫春仿。
被告: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营场所:衡水市高新区大麻森乡282省道博雅幼儿园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23625121XG。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麻森万德福超市、河北衡水爱特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