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37号原告:钟煌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浩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井冈山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黄红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钟煌坤与被告漯河市浩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钟煌坤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钟煌坤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煌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钟煌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