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71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辉,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厦兴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街路南锦绣家园市场****楼**商铺。
经营者:洪文阳。
被告:泉州亚米提厨卫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芸林村高新**div>法定代表人:洪炳荣。
被告:南安市九塔水暖洁具厂,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山村镇中**iv>法定代表人:洪炳荣。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厦兴建材经销部、泉州亚米提厨卫有限公司、南安市九塔水暖洁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黄振波负担。